

6日,笔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决定从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896元提高到976元,增幅为8.9%。这是自1997年以来的第13次提标。中山市各镇区从3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2月调整标准的差额。
据了解,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其标准逐步提高,并建立了有效的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目前,976元的低保标准与2012年初的350元标准相比调高了626元,增幅达178.86%。
据中山市民政局统计,今年1-2月,中山市共发放低保金801万元。截至2018年2月,全市共有3874户7730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预计低保标准提高后,低保人数将有所增加。
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相应调整为977元至1464元范围内。此外,低保对象中“双老”低保家庭、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单亲家庭人员等分类救助对象,按低保标准976元的40%增加每月分类救助金390元。
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 程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