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及终审法院于2001年就"庄丰源"案所作的判决,所有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不论其父母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属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据在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二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而香港法例规定,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
士,无论他们是中国公民或非中国籍人士,都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而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人士,不论其国籍,均具有以下权利: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权;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得被递解离境;及
- 不得被遣送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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