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非政府官方网站 大湾区企业网:发挥企业民间价值,弘扬正能量,万众一心助力大湾区大融合齐发展好生活

民生

相关:养老金

惠州城乡居民保留国籍出境定居 仍可领养老金

2017-09-12 惠州日报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 -

新修订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并施行,有效期为5年。据东时记者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职工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到期 新《办法》改动不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东时记者介绍,因为原来2014年出台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到期,所以要对文件进行评估和修订,并出台新的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的改动并不大,只有部分细微调整。


  《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而当初《暂行办法》出台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该负责人还表示,省里去年出台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即原来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不能参加职工保险的,自从《通知》出台后,这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都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QQ截图20170912151153.png


新增加出境定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东时记者还发现,《办法》在关于参保人出境或死亡的情形下,相关规定也有所改变。《暂行办法》表示,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与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而新的《办法》则表示,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归侨满60周岁每月可领150元补贴


  东江时报讯 记者范文燕 60周岁以上归侨每月可领150元生活补贴资金。日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均可享受该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那么哪些人员可享受补贴呢?办法规定,凡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归侨,均可申请领取生活补贴:申请人能够提供居民户口薄、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其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经县(区)侨务部门审核确认;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


  具有本市户籍,但没有离退休待遇或离退休关系不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离退休关系所在的县(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市直单位离退休的归侨到惠城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


  办法也规定,归侨去世、没有本市离退休关系的归侨在户籍迁离本市或加入外国国籍后,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待遇。


编辑:阿苗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