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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广州困难群众有望获补充医疗救助金

2017-07-25 黄艳 来源:大洋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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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拟为困难群众购买医疗救助服务。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该局制定了《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5万元,除低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外,本市户籍因病致贫的居民也可享受该救助。


广州市民政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该局起草了意见稿,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在政府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补充性医疗救助。


哪些人可以享受救助呢?意见稿明确,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记者了解到,救助对象具体包括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众,以及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等六类其他人员。


意见稿指出,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应救济身份证明,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反馈方式


反馈时间:2017年7月30日前


反馈途径:


1.寄信至: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305房(邮政编码:510030)


2.发邮件至:mzdbch@163.com


3.传真文件至:83179382


意见稿要点


●困难群众治恶性肿瘤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八成


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设定的普通门诊目录(由广州市民政局指导经办机构以治疗需要为原则制订)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因病致贫者诊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八成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设定的普通门诊目录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救助。每一个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困境儿童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全报销


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按60%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经认定的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100%,每一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困境儿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定。


●困难学生治艾滋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八成


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艾滋病及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80%。每一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编辑: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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