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新规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新规,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待遇: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领命出征!内地援港抗疫专家组抵港 4人均来自广东
广州南站迎节后返程高峰 10条夜班公交线路通宵“兜底”
南海之滨秒变冰天雪地——探秘深圳最大冰雪室内场馆
再见,广州王府井百货
中科院院士毛军发出任深圳大学校长
短信邀请 自助秒批 测试提速 深圳数字人民币加速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