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中山市就业驿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到乡村设立就业驿站,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岗位,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优惠。
按照通知,在中山市登记注册的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本市乡村(含社区、村)开发就业岗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近就地就业岗位,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中山市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表》,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中山市就业驿站登记手续。
根据政策,就业驿站招用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此外,就业驿站招用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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