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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活垃圾或“按袋收费”,你可以接受吗?

2018-03-13 张玮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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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住宅区楼层设桶不利于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管,深圳生活区楼层将实施垃圾撤桶,并将研究按“随袋征收”等方式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3月12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为全面推进深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深圳市城管局已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各界可于2018年3月16日前反馈意见。


深圳每天产生1.8万吨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是代表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深圳市城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深圳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8000吨/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情况下,按照传统“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处理模式,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


  针对垃圾分类,深圳现行的是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之所以决定重新立法来监管,是因为目前深圳已形成了“大分流、细分类”,以及“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的深圳模式。而该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三分法”分类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必须利用特区立法,制定新的符合深圳强制分类实际和需求的垃圾分类法规。


  另一方面,该局称,垃圾分类成效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体系普遍较健全。如日本2000年12月公布实施《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2001年4月实施《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随后又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由于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执行严格,处罚严厉,有效保障各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政策得以实施。


  “为尽快在特区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更加细致、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执行上更具刚性和约束力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垃圾分类制度重新设计,体现强制分类,实行严惩重罚。”


快递包装须可循环再生、重复使用或易于降解


  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深圳目前已提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将生活垃圾总体细分为“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类。《条例》对此予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不同,对特定场所的分类类别作了详细规定,对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分类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分类果蔬垃圾,公园及绿化养护单位分类绿化垃圾等。


  《条例》还拟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即由负责环境卫生事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保洁公司、专业机构或个人作为“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分类责任主”),没有负责环境卫生事务主体的,在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实际管理人(业主、村委、股份公司等)为分类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由单个单位使用的,该使用单位为分类责任主体;由多个单位使用但产权归单个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该产权人为该场所分类责任主体;有多个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的,各使用单位为本单位所占区域的分类责任主体,各产权单位为公用区域的分类责任主体;公共场所和市政道路的实际管理人(经营管理单位)为该区域的分类责任主体。


  同时,针对外卖餐盒、快递包装等新型垃圾问题,拟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对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予以规范。比如,要求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或易于降解的快递包装材料,促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餐饮、酒店、宾馆等经营单位禁止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通过收费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


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最高或罚2000元


  住宅区的垃圾分类是目前监管的难点,《条例》此次拟规定生活区楼层垃圾撤桶,居民必须在集中设置的分类投放点投放生活垃圾。“这解决了楼层投放难以监管、难以取证的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减轻物业保洁压力。”该局表示,目前深圳已有不少新建住宅区取消楼层垃圾桶,“楼层撤桶具备实施的条件”。


  在违法成本上,尽管《条例》规定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可以免予处罚,但培训不得超过2次,而罚款金额则较以前有一定提高。比如,对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条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前者仅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后者的罚款也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最高罚金均增加了10倍。


  同时,《条例》还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都要将垃圾分类的相关内容,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否则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焦点】


深圳拟着手研究垃圾“随袋收费”


  在此次深圳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研究‘随袋征收’方式的垃圾收费”思路十分值得关注。


  事实上,深圳从2007年起已经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即采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收按定额(即按户计征)和间接计量(即“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相结合方式在全市范围征收垃圾处理费。据深圳市城管局统计,截止2016年底,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约52亿元,年均征收5.2亿元,平均收缴率达94%,居国内城市前列。


  2017年9月,深圳市发改委曾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要求从发布当月起,将此前“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定额13.5元/户·月计收;原特区外居民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计收”的标准,改为“全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计收 0.59元/立方米”。


  但这并未从实质上改变深圳垃圾收费的方式。而此次条例则提及“优化垃圾收费制度”,授权深圳市政府结合具体实践,通过综合比较、研究论证“随袋征收”等方式。市政府应按“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探索并建立其他垃圾按量收费,正确分类的废弃玻璃、废弃金属等不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鼓励、引导市民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据记者了解,“随袋征收”的垃圾收费方式并不罕见。台湾在2000年之前,采用的也是“随水费征收”的方式,用水越多,所付垃圾费就越多。其好处是征收便利,但市民的垃圾量与自来水使用量没有一定的关联,少丢垃圾也不会少收费,因此被诟病收费不合理。


  此后台湾在一些县市施行“按量计算、随袋征收”,即居民预先购买指定垃圾袋(伪造垃圾袋会受罚)。这些垃圾袋是环保部门设计的专用垃圾袋,以此作为计量工具,计算市民应缴垃圾费的金额。专用垃圾袋共有6种规格,每袋价格从新台币2元5角到最大的46元不等,其售价是收集、清运及处理该型垃圾袋的成本,不包含垃圾袋制作及销售成本。所以,垃圾量越少,需要使用的垃圾袋越少,需要缴付的垃圾费也就越少。


  最先试行这一收费方式的,是台北市和新北市,该举措刚推出时,均遭遇两市居民强烈的反对,如今垃圾减量效果却非常显著。以新北市为例,该市于2008年试行,并于2010年全面实施,垃圾量从2008年每日2497吨,降至2016年底每日1360吨,降幅达45%,资源回收率则从30%增加至53%,焚化炉垃圾处理费用一年更可省下近8000万元。


  台湾的这一探索,随后逐渐被香港借鉴。香港环保署早前曾设计专用垃圾袋,在屋苑、商厦及商场等楼宇试验收集垃圾,“按袋”向住户收费,住户需购买专用垃圾胶袋。这些垃圾袋共分为5、10、15和20公升四款容量,最小的5公升垃圾袋每个0.75元,10公升的1.5元/个,15公升的2.25元/个,20公升的3元/个。若每户一个月要用30个垃圾袋,则收费大约由22.5元至90元。如进一步预测,一个三口之家,每月垃圾处理收费约30至44元,而工商垃圾则每吨收费400至499元。


  据悉,2017年香港特区政府已启动了立法程序,最快于2019年实施“随袋征收”政策。


【四种方式提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chailj@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编辑: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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