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在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具体而言,即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深圳市重疾险后,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由相关单位支付80%。
据了解,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疾险待遇所增加的支出暂由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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