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广州市已停止受理粤人社规【2016】4号文中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业务。也就是说,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剩下一次性趸缴政策。
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广州市遂停止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业务。
那么灵活就业人员还有没有一次性缴费的政策呢?该负责人表示,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办理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即一次性趸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政策,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即“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当时文件明确,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5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即118个月。
但由于该政策与国家最新的规定相悖,于是广东省调整了“4号文”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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