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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报信息代替证明材料 在莞办企业更便捷

2018-07-06 郭文君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将东莞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7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意见和建议。


规范和简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流程是两个《办法》主要思路。今后,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针对企业不同的住所(经营场所)情况,《管理办法》还提出了放宽“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条件,实行集群注册等举措,简化办事手续。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住所信息申报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5类: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办法对于“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也进行了规定。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情况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桑拿按摩、沐足等行业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申报。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集群注册登记,多家企业可“共用”一个经营场所


《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解释,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申办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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