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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可抵押贷款!可登记土地使用权!佛山租赁房新规征求意见

2018-06-21 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佛山发布 来源: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佛山发布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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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租赁住房可申请抵押贷款


土地承租人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


佛山租赁房建设有新办法!6月19日,《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征求意见!《意见稿》有何亮点?一起来看↓


项目类型多样


《意见稿》提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可分为三种类型: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


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


土地供应方式上,可村集体自建,也可通过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主体参与,土地使用年限不超同类国有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须进行公开交易,涉及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可协议交易。


房源供应多元化


值得关注的是,受租赁房源拓宽影响,保障性住房数量或将进一步扩大。《意见稿》提出,市、区、镇级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可通过投资、团租或扶持奖励等多种措施,将集体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另外,集体租赁住房须按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须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小区须安装监控视频和门禁系统,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承租人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意见稿》中提出: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土地承租人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租赁住房可申请抵押贷款


《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的,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流转取得的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可变相出售


《意见稿》提出,集体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


集体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租金,不得以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


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的,集体租赁住房出租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已交付土地租金期限。


产权转移不可改变用途,继续用于出租


《意见稿》还提到,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运营主体不得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流转年限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整体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建设运营主体破产清算,其集体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


建设运营主体进行合并、重组、分立或股权转让涉及集体租赁住房产权整体转让的;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转让的其他情形。


集体租赁住房产权整体转让后,不得改变集体租赁住房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项目需经区、镇两级审批


《意见稿》明确提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须经申请认定,取得认定通知书后才能进行土地供应、项目建设。


项目预审认定一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申请主体可以不同。


程序上,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出具认定通知书。


租赁住房统一平台管理


佛山集体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统一实行租赁合同的网签和备案等。


意见反馈渠道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市民可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


联系人及电话: 区先生 83120802;


发电子邮件至邮箱7462062@qq.com;


发传真至0757-83350078;


寄信件至“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室”,邮编:528000。


编辑: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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