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复审鉴定外,深圳不再向工伤职工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申请人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审鉴定的,按每人350元的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预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予以返还。
此外,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继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予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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