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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2018-03-19 宝安日报 来源:宝安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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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工伤保险则为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织起了防护网,避免事故给家庭和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然而由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等原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维权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建筑施工领域职工最关心、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更好地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权益,为他们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案例: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企业自付75万元


2016年2月,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李某某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其右腿截肢,右臂失去活动能力,经认定属于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然而,由于该公司未给员工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某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费用。


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其员工李某某支付:医疗费8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626.56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90789.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919.36元,伙食补助费10024元,辅助器具安装及更换费116000元等,合计749359.04元(约75万元)。


如果该建筑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这些费用就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现在,该公司只能全部自己支付。


说法


未参保的建筑企业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热点问答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职工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针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的热点问题,记者咨询了宝安社保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


Q: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可否为工人在深参保?


A:项目地在深圳就可以。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在深圳市参保。


Q:由于建筑行业部分人员流动性较强,针对这部分人,在参保上有没有什么不同呢?


A: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员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项目使用、流动性强的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如果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Q:深圳市内的建设项目,参保缴费的标准是什么?


A:分两种情况:


1、新建项目,即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造价(税前)×0.08%。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此外,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Q:项目竣工后,职工的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A:依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编辑: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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