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7日上午,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
教育部督导局局长何秀超介绍,《方案》出台是解决防止学生欺凌工作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防止学生欺凌重视不是特别够的问题,多方联动的机制还没有健全,对惩戒学生欺凌的手段还很缺乏,特别是对欺凌程度的界定、程度的划分、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置还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基层部门包括学校特别强烈呼吁抓紧时间出台一个更具体、更易操作的文件,这就是要求我们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治理方案。”
对于什么叫学生欺凌,《方案》里作了明确规定。《方案》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预防的具体举措方面,《方案》提出,一是学校加强教育;二是开展家长培训;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四是定期开展排查。
《治理方案》强调,学生欺凌事件须依法依规处置。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
《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