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7月1日,粤港澳三地正式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粤港澳大湾区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
粤港澳大湾区是由包括广州在内的9个城市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共11个地区形成的城市群,是继美国纽约湾区、三藩市湾区以及日本东京湾区之后,世界第四大湾区。据统计,2016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近1.4万亿美元。而2015和2016两年广东的经济总量在中国各省区市经济总量持续排名第一。显而易见,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能力与潜力兼备。
根据《框架协议》,粤港澳三地将在中央的支持下,完善这一创新合作机制,促进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更具活力的经济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以及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示范区,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谋求粤港澳大湾区长期发展必须法治先行。换言之,区域法治化是区域成功治理必然要求。所谓的区域法治化是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一方面,法治可确保区域内各合作方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法治能完善产权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从而最终促使区域规划得以有效实施,达成目标。
历史上,不少成功区域发展皆强调立法。例如,美国的地区开发,先后通过《区域复兴法案》和《区域开发法案》等,规定区域开发目的的同时鼓励跨区域规划;日本首都圈的建设,先制定《首都圈整备法》,从法律上界定首都圈的范围和发展方向,随后制定《首都圈建成区限制工业》和《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促进了首都圈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协调发展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也使首都圈的规划有法可依,将首都圈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在过去短短的六年间,已有22份有关粤港澳大湾区的报告陆续出台。在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广东省发改委的代表建议,未来从基础建设、产业创新、共用产业价值链、构建“一带一路”、共建金融核心圈以及优质生活圈等六个方面重点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可见,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已开始启动。
然而,粤港澳大湾区内11个城市的法治程度存在不少差异。首先是政治制度上的差异。9个内地城市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其次是法律体系上的差异。不可否认,在实务运作过程中,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行使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如此,以“利国利民”为核心,任何问题皆有解决的方法。最后是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包括民商事和经济管理等方面。
有学者建议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条例,包括完善优良的法规体系、廉洁透明的法治政府、公正的司法系统、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的商事纠纷解决管道等。笔者表示赞同,只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才能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但是,大湾区法治融合这一宏伟的目标又该如何具体实现呢?笔者认为,以正式方式落实大湾区区域法治目标的可行方案可一分为二。也就是说,在大湾区法律基础建设的最初阶段,中央政府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推进。一是在中央政府的带领下,将区内11个城市既有的相关法规进行大融合,从中找出可行共融的方案。此乃“两制”互为融合的具体实践。二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地为大湾区立法,而区内11个城市则依法办事。不难看出,由中央直接立法要比融合现有规矩来得快捷和有效。这可视为“一国”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笔者看来,粤港澳大湾区是“法治中国”的一个实验地,更是香港再发展的崭新平台,循序渐进地打造这个世界第四大湾区也将成为大家共同的期朌。
(作者系香港执业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