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联合公示了《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示,凡在江门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主城区范围为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
市发改局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自公示之日(12月12日)起,可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规模×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二)建设工程建筑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三)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发改、财政、城乡规划部门每三年重新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期执行的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