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界线,之前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保费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征求意见时间至2017年11月14日止。
征求意见稿对社保欠费滞纳金处理以“2011年7月1日”作为申报补缴所属期时间点、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第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具体包括:(一)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
第三,除第二种情况以外,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按规定同时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地税局在解读稿中表示:“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是由于我国《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未明确加收滞纳金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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