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商报讯】(记者 任建新)9月15日起,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柴油轻型自卸货车禁止在深圳市道路通行,部分高速公路除外。9月15日至9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10月1日起正式开展执法。
深圳市交警局表示,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深入落实《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深府【2017】1号)确定的重要任务措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柴油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
具体限行措施为:2017年9月15日起,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柴油轻型自卸货车禁止在我市道路通行。S3广深沿江、G4广深、G15机荷、S33南光、S31龙大、G94梅观、S29清平、G4E盐排、S28水官、G4E博深、S30惠深沿海、G15深汕、G25长深高速公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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