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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规!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受伤,算工伤!

2017-08-23 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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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职工以上班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惠州市人社局工伤科人士透露,近日公示的《惠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明确,上下班途中买菜或接送小孩时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焦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认定为工伤。职工以上班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如惠州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自己的子女,或者到菜市场买了菜,都视为上下班途中,这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前提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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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疾病48小时内身亡算工伤


  在工伤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认定为工伤。其中,职工以上班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惠州市人社局工伤科副科长叶泽亮举例称,惠州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自己的子女,或者到菜市场买了菜,都视为上下班途中,这就是所谓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前提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身亡算工伤”,这个48小时该如何认定?对这一媒体经常报道的热点,《征求意见稿二》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突发疾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但不包括职业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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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地可买集体工伤保险


  《征求意见稿二》透露,惠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因单位而不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惠州市人社局工伤科人士介绍,建筑项目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缴费一次的有限期至项目工程合同终止,不需每年缴费。惠州市人社局工伤科副科长叶泽亮表示,这是一个挺不错的条例,目前为止惠州市将有630多个建筑项目受益。


  《征求意见稿二》还透露,惠州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叶泽亮说,工伤认定的最大争议经常源于用人单位有没有参保。未来惠州的工伤保险费率会根据用人单位产生的工伤次数等标准,在0 .1- 1个百分点之间浮动,为的是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惠州工伤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将由市社保部门会商同级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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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建议申请仲裁


  出了工伤,不少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频频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工人方面却拿着工牌工资表没有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关系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当劳动关系确认后,社保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惠州市人社局工伤科人士解读,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法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前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此次《征求意见稿二》,强化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定作用。


编辑: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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