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7年5月27日起,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租房自住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需再提交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手续进一步简化。

若职工未能提供租房合同及发票,申请提取为600元/人/月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还可申请办理定期自动转账(每半年转账一次)。
但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的或者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仍需按原规定提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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