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近日有传媒查询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丧失情况是否作出更新,入境处今日(29日)回应指,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根据《入境条例》附表一第七段,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相关法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其间并没有作出任何变更。
入境处指出,在断定相关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时,入境处会根据《入境条例》第2(6)条考虑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僱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入境处说,至于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们已向入境处申请并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他们仍是中国公民。不论他们是否长时间不在香港,也不会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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