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将加大对违法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系统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个人最高罚款5万元,违法单位最高罚款20万元。《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禁止在公共浴室、卫生间、诊室、旅馆客房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人脸识别系统也不能想装就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前,图像信息的违法公开或者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屡见不鲜,而公民的救济途径却相对缺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完善了公民隐私权救济途径,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协同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同时,明确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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