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在珠海落地,引入资金投向大湾区实体产业等。
记者7日从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获悉,《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印发。这标志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在珠海正式落地,珠海也成为广东省内继深圳后第二个实行QFLP试点的城市。据《暂行办法》,相比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港澳投资者则降低了相关准入门槛,仅需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引入的资金明确应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据了解,QFLP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内地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QFLP试点是扩大港澳等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引入境外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港澳投资者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据《暂行办法》,为通过珠海落地QFLP试点,推动大湾区建设,港澳投资者的相关准入门槛较其他境外投资者有较大幅度降低。其中,对比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港澳企业或个人仅需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在境外股东或合伙人满足条件方面,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暂行办法》还提出,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引入资金专投大湾区实业与基建
《暂行办法》明确,QFLP应当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进行投资,市级以上战略合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专项的项目型基金方式投资于实业的情况除外。
业内人士分析说,珠海落地QFLP试点,将为港澳投资者在珠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提供便利,有利于澳门利用境内、外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财富管理特色金融产业。同时,对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地集聚,利用境外资金促进珠海以及大湾区产业结构升级和高新技术发展。
在珠海申请QFLP试点企业部分条件
一,试点企业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条件,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中,境外股东或合伙人方面,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