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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州小区停车费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或不得擅自提价

2018-12-27 来源: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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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广东省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后,广州不少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单方大幅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引发争议。


近日起,受广州市发改委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协商议价规则》政策制订开展课题研究,目前形成了初步研究成果,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制订也将开展课题研究。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协商议价规则课题研究》(以下简称《规则》)出台是为了给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规则》主要针对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即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规则》指出,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停车场不得擅自确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协商期间,停车场收费按原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规则》指出,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此次公开征集建议的有效期为12月20日至12月29日,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致电、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公告详细内容可通过如下二维码获取。为进一步提高公众意见征集的广度和精度,还采用了微信二维码电子问卷的形式征询民意。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


邮箱:gdwpzx2018@126.com


联系人:丁工、刘工、黄工


电话:020-83544521、020-83563727(9:00~18:00)


传真:020-83544521、020-83604895(9:00~18:00)


在售住宅:要对停车场收费公示、承诺


《规则》对销售住宅时和已销售住宅分别给予了规范。其中销售住宅时,开发企业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则中明确约定停车收费确定依据、成本、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做出承诺。


已售住宅: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协商调价


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如果需要定价或调整停车费标准,也需遵守一定的规则。


首先,停车场经营者应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并主动公示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确定(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定价或调价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业主也有权就小区车位产权是否属于该开发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依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其次,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栋、单元或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


最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和过半业主同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给予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停车场,除了按照上述程序协商外,停车收费标准还需“双过半”,也就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私人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


如果协商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街道等有关部门提出协助开展协商工作的申请。


此外,对于停车收费标准,协商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执行标准。


如果小业主个人持有的车位出租,如何收费呢?《规则》指出,持有车位数量不超过5个,且不超过小区内为居住功能配套的全体车位的10%的车位所有权人,自行向他人提供车位使用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议约定。


这意味着,拥有车位的个人业主可以完全按照市场价放租车位。


编辑: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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